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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县水路运政(港口)业务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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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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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水路运政(港口)业务办事指南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和单位(个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意向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企业的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属合股经营的,提交各股东协议书; 7、股东出资明细表; 8、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9、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10、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个体经营户需提交上述除第⑵、⑶点外的相应材料,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三份(省际运输一式四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二、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经营旅客客运的,需提供服务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7、原同意筹建的批件(复印件); 8、经营国际、香港、澳门航线运输的企业应提供海运提单样本。 属交通部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的,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个体经营户需提交上述除第⑻点外的相应材料,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三份(省际运输一式四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证程序: 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三、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经营开业申请表和单位(个人)申请书; 2、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码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港口作业区码头位置图和平面图; 5、港口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明以及简历,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竣工文件(包括港口设施、大型物种装卸机械安装等); 7、港口机械产品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注册资金资格证明(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租赁的码头要有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经营外贸货物装卸的港口企业需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2、海事、水利、航道、建设、国土、规划、交战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办理危险品装卸港口,除了上述全部的材料外,还要增加消防、环保部门的许可文书,以及人员须持危险吕操作证。 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交除上述第⑶点外的和材料。 临时简易港口、砂石装卸经营户需提交上述第⑴、⑷、⑸、⑻、⑼、⑽点相应材料,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二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证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四、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单位(个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5、资信证明(具有验资合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务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及简历;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证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五、组建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公司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复印件); 5、公司法人代表简历; 6、资信证明(具有险资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公司组织机构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8、公司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9、拟成立公司的中英文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等; 10、海关报关员、外语、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自有船舶(含自营船舶)名录及有关证明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证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六、申请办理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一)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经营国际港澳航线的船舶还应有船舶国籍证书,(经营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应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有效的《营运船舶购、造批准书》(正本原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4、到期换证、原船扩大经营范围或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内容的,必须交回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合股经营的,需提交各股东协议书(复印件); 6、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二份,(省际运输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证程序: 1、经营范围属省际普通货物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经县航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2、经营范围属广西区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由县航管部门审批; 七、申办乡镇客圩渡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一)申办所需材料: 1、办证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书; 3、船舶检证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准购、(造)证(新造或购买办证时提供); 6、船舶经营委托书(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不一致的,必须提供)。 提交以上有关证件复印件的同时,要提交原件验证;办理到期换证手续的,尚需提交过期《营运证》原件。 (二)办事程序: 由县级航管部门审批,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八、申办乡镇船舶购、(造)批准书 (一)办理船舶准购(造)证 1、新增运力申请书(船舶技术参数、资金来源、拟航行的航线、拟建造日期等)。申请书要签村委、乡镇政府意见; 2、船舶买卖协议书(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船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4、出卖船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5、出买船舶营运证原件; 6、船舶所有权证书(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 新建船舶提交上述的第⑴项。 船舶买卖提交上述的第⑵⑶⑷⑸⑹项。 (二)办事程序: 由县级航管部门审批,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九、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7、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8、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体系的,应得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个体经营户需提交上述除第⑵点外的相应材料;对申请经营港澳航线运输的应有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三份,(省际运输一式四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九、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船舶登记或更新改造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 2、原船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 3、船检部门同意技改的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国际、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需有注册地口岸交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二份,(省际运输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十、遗失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经营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应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在《广西日报》上登载遗失证件的证明(原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二份,(省际旅客、危险品运输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十一、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4、原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原件); 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6、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上述的第⑴、⑶、⑷项材料; 7、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上述的第⑷项材料和拟变更的证明文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二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十二、申办《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申请人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6、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式二份,(省际运输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十三、办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注销船舶的《船舶营运证》(原件); (二)办事程序: 1、经营范围属广西区内河运输的,由县航管所核发,《营运注销证明书》; 2、属省际运输的,由县航管所审核签注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3、船籍港内买卖、转让原因需办理注销的,要求注销手续与申办营运证手续同时办理。 十四、水路运输企业申请变更法人、经营场所 (一)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书; 2、经营场地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办事程序: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踏勘合格后签注意见,转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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